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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编 |《法院领导参阅》2017年第一期

2017-06-29 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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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解读】

国家权力科学管理视阈下的审判管理

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

【理论前沿】

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

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原则、重点与限度

民事诉讼立审程序结构再认识——基于立案登记制改革下的思考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改革试点】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观察


内容摘要


改革解读

1

国家权力科学管理视阈下的审判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江必新

  在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中,审判管理与审判相伴而生,有审判就有管理,在不同历史时期,伴随审判工作具体要求的变化,审判管理相应呈现出不同特点。在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要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充分发挥管理就是生产力的功能,就要尊重审判规律,顺应审判工作实践需要;要全面、系统理清审判管理的基本类型;要实现由监管向治理的转型;要处理好若干关系。

2

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胡仕浩

  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要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的科学内涵,正确处理好责任制与员额制、责任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履职保障和失职惩戒等重要问题,以促使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与司法责任配套落实的相关措施全面推进。

3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胡云腾

  当前家事案件审判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一,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第二,家事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第三,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所萎缩。

  第四,家事审判立法和司法规范滞后。

  第五,家事审判的专业性有待加强。

  第六,家事案件审判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考量:

  第一,家事审判改革与深化司法改革的关系问题。

  第二,着力弘扬现代家庭的核心价值观问题。

  第三,探索和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问题。

  第四,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创新问题。

  第五,完善家事纠纷处理的配套机制问题。

  第六,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协同推进问题。

理论前沿

4

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行,各地法院创造出了一些富有创新性的改革经验,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带有挑战性的问题。在进一步推进法院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对这些改革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给予适当的回应。为此,需要发展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对“去地方化”改革的困境、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司法裁判权的分离、员额制的难题以及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等问题,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5

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原则、重点与限度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方斯远

  《人民法院组织法》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规划项目,需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与《法官法》一并完成修改工作。本次修法应当在“依法有据”的政治约束下,合理吸收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将当前已经成熟的制度固定下来,并以原则性的规定为未来的改革留下空间,在内容上需注意与《法官法》的分工协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改革的进程,虽本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秉承“大修”的原则,但仍应注意其限度。

6

民事诉讼立审程序结构再认识———基于立案登记制改革下的思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力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传统上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法院以书面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当事人起诉门槛高且无法参与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查程序。立案登记制改革将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作为审理对象在起诉成立后加以审理,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且保障其有机会参与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程序。诉讼要件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前提,应实行“先行审理”原则,结合我国案件受理程序和立案庭的独立设置,将诉讼要件委以立案庭先行审理,构建“起诉审查”、“诉讼要件审理”、“本案审理”的程序结构。

法规解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

最高人民法院 胡仕浩 刘树德 杨建文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法庭规则》,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

改革试点

8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在存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特殊案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部署。结合对跨区法院改革试点的观察,笔者对跨区法院改革理论和

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关于推进跨区法院改革的根本遵循

  二、关于跨区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关于跨区法院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

  四、关于跨区法院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五、关于跨区法院的功能定位

  六、关于跨区法院的设置

  七、关于跨区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八、关于跨区法院及其人员的产生程序

  九、关于跨区法院如何适应新时期“两便原则”

  十、关于跨区法院改革与铁路法院系统升级改造的关系

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观察

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徐海星

  2014年11月,中央政法委批复《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贵州成为全国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

  2015年1月,贵州法院分别选取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黔南州贵定县法院、黔东南州榕江县法院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同年11月,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及安顺市平坝区、黔西南州兴义市、铜仁市碧江区和毕节市织金县法院相继启动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试点法院结案率同比平均提升2.72% ,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50.05天下降为32.4天;法官人均结案数达98.23件,同比上升222.7% ;当庭裁判率同比提升14.07%;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2.25%,同比提升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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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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